我国《劳动法》第17条规定:“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”因此,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,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强行附加不合理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。原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劳部发[1995]309号)第24条也明确规定: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、保证金(物)或抵押金(物)。”